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协会
金乡县大蒜产业信息协会章程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2-02 17:05:00

金乡县大蒜产业信息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金乡县大蒜产业信息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金乡县大蒜产业信息协会是金乡县南店子大蒜现货交易有限公司和大蒜市场经纪人及相关企业单位,依法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大蒜行业信息组织,是实行大蒜行业信息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加强大蒜产业信息的交流合作,规范大蒜信息行业行为,致力大蒜产业信息透明化,倡导公平交易,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大蒜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金乡县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金乡县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加强党组织建设工作,自觉接受金乡县社会组织党工委的领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金乡县鱼山镇肖庄村(山禄国际大蒜交易市场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县关于大蒜信息行业的各项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采集、整理、发布有关大蒜行业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行业基础资料以及国内外经济动态、管理经验,办好各种信息载体,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三)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经营管理、经济、技术、金融、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出访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加强联系合作。
(五)根据行业发展和会员的需要,组织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六)根据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七)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组织经验交流、信息交流、业务推广等活动。协调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统计调查、行业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