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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蒜库存统计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2-03 11:24:00

金乡县大蒜产业信息协会

金信协字【2013】第3号

关于落实《大蒜库存统计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区域代表:
    为了更好地组织全国大蒜产区的库存统计工作,顺利完成年度各阶段信息统计目标,确保信息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协会特制定《大蒜库存统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蒜库存统计管理办法》

2013年8月25日

附件

大蒜库存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大蒜库存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大蒜库存统计工作在大蒜生产、储存、流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金乡县大蒜产业信息协会章程》第十八条第九款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行协会、区域代表、站点三级统计管理的体制,金乡县大蒜产业信息协会负责组织领导各大蒜产区各项统计工作。
 第三条、 大蒜库存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大蒜储存、流通的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复核和提供统计数据;
大蒜库存量统计的时间,定于每年的:
9月1日、
1月1日、
3月1日、
5月1日          全国统一进行。
如大蒜市场出现特殊的运行情况,经协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需经过80%以上区域代表同意,可临时安排相关事项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根据协会统计工作的需要,要求全国各地的区域代表必须具备诚实、守信、敬业的精神,及时、准确地填报协会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提供所辖区域、站点的信息统计资料,并按照统计程序、汇总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信息统计任务。区域代表对协会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编码等不得修改。统计调查表由协会统一印制、保管、发放,汇总。
  第五条 大蒜库存统计数据由协会统一管理,区域代表未经协会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机密,区域代表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信息协会不赞同区域代表协助其他利益团体做有关调查统计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协会将对全国各地的区域代表统一规范审核,颁发统一的“区域代表资格证书”。区域代表除享有协会规定的待遇外,可优先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及地方性会议、活动、相关信息发布等。
第七条  协会实行信息复核制度,协会有权对某些区域派出复核小组对该区域实行复核,如复核后发现出入明显或差距较大,该区域代表应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协会会员和区域代表应支持协会的工作,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向协会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对协会工作可提出改进意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任何时候,协会都会无条件的接受区域代表提出的退会申请。
第九条 为确保信息统计任务及时、准确地完成,对诋毁信息协会声誉、拒报统计报表、故意虚报或瞒报统计数据的协会会员,协会将取消该区域代表及协会会员的的资格。
第十条 协会自觉接受各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欢迎诚实守信的大蒜业内人士加入信息协会,同时愿与全国各地的相关企业合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协会对外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信息资料的提供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乡县大蒜产业信息协会
                               2013年8月25日